- 信息来源:宣传教育处
- 发布日期:2024-08-12 09: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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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平竞争审查条例》于2024年8月1日正式实施,《条例》首次以国务院行政法规的形式对公平竞争审查的对象、标准、机制、监督保障等作了全面、系统、详细的规定。
潘爱民要求,一是要切实增强贯彻执行《条例》的自觉性。《条例》的出台是公平竞争审查制度法治化的重要里程碑,也标志着公平竞争审查工作进入了一个崭新的阶段,将为我国打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一流营商环境,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提供更加坚强的支撑。交通运输系统干部职工特别是领导干部要切实提高思想认识,要从服从服务于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打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一流营商环境的高度,认真学习领会《条例》,自觉贯彻执行《条例》。
二是要全面把握《条例》的关键环节和核心内容。掌握公平竞争审查的主体和范围。审查主体包括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审查范围是起草过程中的涉及经营者经济活动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具体政策措施文本。掌握公平竞争审查标准。《条例》从四个方面明确了审查标准,即政策措施不得含有限制或者变相限制市场准入和退出的内容;不得含有限制商品和要素自由流动的内容;没有法律、行政法规依据或者未经国务院批准,不得含有影响生产经营成本的内容;不得含有影响生产者经营行为的内容。健全公平竞争审查机制。《条例》规定,拟由部门出台的政策措施,由起草单位或者牵头起草单位开展公平竞争审查;拟由人民政府出台或者提请人大及其常委会审议的政策措施,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会同起草单位开展审查。强化公平竞争审查监督保障。为保障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实施,《条例》专章规定了抽查、举报、督查、约谈等一系列监督保障措施,进一步增强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刚性约束。
三是要切实做好《条例》贯彻执行的保障工作。要按照《条例》和市政府办公室通知精神,进一步修订完善我局公平竞争审查机制,明确审查机构和程序,全面履行审查程序,准确适用审查标准,科学评估公平竞争影响,确保我局制定的政策性文件不得含有《条例》第八条至第十一条禁止的内容。同时,要通过编印简明学习资料、举办专题讲座等形式,组织局机关各处室、局属各事业单位进行全员学习,真正把《条例》精神落实到位。
局领导班子全体成员,局属各事业单位、高港分局、医药高新区分局、局机关各处室主要负责人参加学习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