胜诉!
泰州首例普通国省道路产维权案获赔
  • 信息来源:市公路事业发展中心
  • 发布日期:2025-11-26 15:36
  • 浏览次数:

泰州市首例普通国省道路损司法追偿案成功胜诉,不仅填补了全市普通公路在路损追偿领域的司法实践空白,更为同类案件的处理提供了可复制的路产维权经验。

案件回顾

2024912日凌晨240分,356省道靖江段突发交通事故:一辆重型半挂牵引车因驾驶员操作失误,与停靠在路侧的重型罐式半挂牵引车发生碰撞,导致罐内转基因大豆油大面积泄漏,路面、护栏、河道及绿化带均遭受严重污染。事故发生后,泰州公路部门第一时间启动应急响应预案,组织人员、调配机械和材料赶赴现场清理油污。但车辆碾压导致沿线道路标线污染严重、模糊难辨,必须通过重新施划来进行恢复。经交警部门认定,重型半挂牵引车驾驶员负事故主要责任,罐车驾驶员负次要责任。

追赔过程

专业机构技术检测与评估,认定需恢复标线近7000平方米泰州公路部门依据《公路法》相关规定向责任方提出赔偿要求时,当事人“身在外地”“保险公司负责”等理由推诿拒赔,追赔工作陷入僵局。356省道车流量大,标线污损严重危及行车安全,为保障公路畅通,泰州公路部门依法告知相关责任人后,按照标准对污损的路面标线进行修复。

司法维权

为依法维护路产权益泰州公路部门在收集事故责任认定、路损鉴定报告、标线修复及验收记录证据后,向属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0255月,法院审理判决责任方全额赔付交通事故造成的路产损失。随后,相关责任方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同年8月,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受理,并9作出终审判决:认定责任方上诉理由缺乏事实依据,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下一步,泰州公路部门将持续深化“依法护路”实践,充分发挥法治在公路治理保护中的核心作用,切实保障公路资产完好为社会公众提供优质的出行环境

普法延伸

?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条规定,公路依法受国家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损坏或者非法占用公路、公路用地及公路附属设施。《江苏省公路条例》第七十六条亦明确规定,损坏、占用、利用公路、公路附属设施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或补偿责任。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